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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创新学分”与“奖励学分绩点”管理办法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创新学分”

与“奖励学分绩点”管理办法

为营造创新氛围,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有专长、有特点、有个性的学生脱颖而出,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是对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补充。凡在教学计划之外,学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参加学术研究与学科竞赛并取得突出成绩,经本人申请、专家鉴定推荐、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后均可取得“创新学分”,并以此获得“奖励学分绩点”。

第一条 “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范畴。

(一)可被确定为“创新学分”并获得“奖励学分绩点”的成绩、成果包括:

1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专业)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

2学生在大学生创新基地通过自主选择题目,完成实验设计与实验报告,经校内2名以上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认定取得创新性成果;

3学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并取得突出成果;

4学生独立完成科技发明、新产品开发,且有个人专利或在参赛、参展中获省级以上奖励;

5学生在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如大学生“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6文艺、体育等特长生参加全国性比赛并获得奖励。

(二)学生在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及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给予“奖励学分绩点”。

第二条 “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组织机构及申报程序。

(一)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认定

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学校教学委员及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申报程序:

每年310-15日或910-15日,由学生自愿向教务处申报,并提交有关创新成果的原始材料以及专家鉴定推荐书,经学校“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认定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于每年3月下旬和9月下旬向全校公布结果,并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三条 “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的确定。

(一)根据学生创新成果的价值、获奖级别确认“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重复取得的创新性成果,按高级别确认“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

第四条 “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的记载。

(一)学生所获“创新学分”记入学生学业档案,并可替代教学计划的通识教育课程模块中选修课应完成的学分。

(二)在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时,“创新学分”不计入总学分,但所获“奖励学分绩点”计入总学分绩点。

(三)“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申请结果不参与推免研究生排名。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