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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修订)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依法收取学生学费,学生要按照规定交纳学费。为使学费收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费”包含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第四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收取学费必须取得省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

《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网络、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收费后应向学生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五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要提前向财务处提供准确的学生收费名册,宿舍管理部门要提前向财务处提供详细的学生宿舍安排情况,并及时将学生专业、年级及住宿等变更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组织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收取,收费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鼓励学生在家庭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原则上汇入学校银行账户,用于抵扣贷款学生学费。贷款额不足以抵扣学费的,差额部分由学生个人缴纳;贷款额超过应缴学费的,超过部分由学校财务处及时通过学生银行卡退还学生。学校同时采取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七条 学校对非个人原因未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困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准予其缓交学费或酌情减免部分学费。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三)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主管校领导批准。

凡属于政策性减免的,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供学生名单、减免依据,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进行学费减免处理。

第八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在校学习年限收取学费。滞后毕业的学生,滞后学习期间按照“学分制收费标准乘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学分”数收取当年学费;若按照学分制标准计算的学费超过本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最高按照年度学费标准收取。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7年者,需要重新按年度缴费学习,延长期每年缴纳学费,其标准参照本专业当年同类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招生录取时,学校与委托培养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协议约定的总学费标准收取学费。提前或滞后毕业的学生,其住宿费均根据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收取。

第九条 学生每学年开学初凭学费缴纳凭证办理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本学年不能注册。

第十条 对入校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 已缴清当年学费的学生,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其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住宿费按月计退。

第十二条 办理退费手续时必须持原缴费收据。

第十三条 对中途转入学校的学生,按实际入校就读、住宿时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91日起施行,地大发〔200953号印发的《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