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正当权益,建立健全学生信息库,进一步规范学籍注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籍注册管理是指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校学习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在校生学年注册两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若无特殊说明,本办法所指学生均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学籍注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招生注册办公室是负责本科生学籍注册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学籍注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校学籍注册管理的政策以及研究决定学生学籍注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招生注册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的审批认定,汇总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相关数据,做好学籍异动并备案,组织各学院(课部)开展学籍注册工作,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学籍学历相关数据。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学生退学审理及上报。教务处主要负责学生跨校转学、转专业(包括基地班、试验班分流补进)、年级变更、毕业审批等,并将相关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送招生注册办公室备案。财务处主要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前及过程中学费等相关费用的收缴和清理,并将相关信息提交统一数据平台。
第七条 各学院(课部)主要负责本院学生转专业、年级变更、毕业以及退学、休学、个人身份信息修改等学籍异动的初审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督促本院学生积极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按时注册。
第三章 新生入学注册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习资格即学籍的必要程序。
第九条 新生缴费入学报到后,如实填写和核对相关个人信息,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三个月后对复查合格学生自动注册,学生通过注册即取得学籍,学校发放《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证》(以下简称《学生证》);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注册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学校招生注册办公室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不办理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注册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在校生学年注册
第十二条 在校生学年注册是在籍本科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履行学生缴费义务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学期登记和延续学籍的必要手续。学校对在校生注册实行“学期签到、学年注册”制度,即春季学期开学,学生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到;秋季学期开学,学生履行完缴费等手续后,学生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注册,行使延续学籍的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到校时间在校历或开学通知上予以注明。学生到校以学生本人在学校指定地点签到(注册)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不能按期签到注册者,需按缓注册有关办法办理缓注册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未签到注册且未办理缓注册手续的或办理缓注册手续期满未注册的,按未注册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再恢复注册:
(一)休学期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期间;
(三)经学校批准出国留学期间。
第十六条 因不能按期毕业需申请滞后毕业的学生,应于每年5月向学校教务处提交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降入下一年级办理注册手续。每年5月31日为滞后毕业申请的截止日期,凡不申请滞后毕业的学生,一律按照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春季学期,学生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学校指定地点进行签到;秋季学期,学生应于9月10日之前缴清学费,办理注册签到,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不能办理注册手续。
由于在外实习而不能按时缴费和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各学院(课部)将实习班级和学生名单提前统一报送给学生工作处备案,可以暂缓缴费、暂缓注册。补缴和补注册工作安排在国庆长假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八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暂时无力缴清学费等费用,学校开设“绿色通道”,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工作处奖励与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表单),审核通过后在学校数字信息平台标注(确认可贷款学生名单),即可视同“已缴费”,予以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学校注册条件并注册者,获得学校学籍,在学校“数字信息平台”中标注“已注册”。已注册学生享有《中国地质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包括基地班、试验班分流补进)、年级变更、毕业等学籍异动信息由教务处于每学期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学生工作处招生注册办公室备案,招生注册办公室于学生到校注册前将相关异动信息在学校“数字信息平台”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奖励或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出国留学、应征入伍、退学、死亡等信息由学生所在学院(课部)汇总后(含相关文件复印件)于每学期结束之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数字信息平台”进行学籍异动。
第二十二条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等)变动的学生须于每学期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招生注册办公室,招生注册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在学校“数字信息平台”进行变更;学生其他信息(包括联系电话、家庭信息等)变动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学校“数字信息平台”进行变更。
第五章 缓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缓注册:
(一)不能按时报到并已办理请假手续的;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时不能缴清学费等费用,已申请助学贷款但暂未审批通过的;
(三)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未作处理结论的;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缓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定缓注册期一般为学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缓注册期满,未注册者按未注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上述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课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缓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生所在学院(课部)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如获批准,可以办理缓注册手续。缓注册学生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标注“缓注册”。如不能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学生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给出不予批准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 经学生工作处批准缓注册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数字信息平台”中标注“缓注册”,可享有《中国地质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七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暂时无力缴清学费等费用,并办理了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若因个人原因不能办理贷款的,须在缓注册期间缴清学费等费用后完成注册手续。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可以通过学院(课部)向奖助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经大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审核后报财务处备案。应缴额度与减免额度或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有差额的学生,缴清差额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章 未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二)应当休学而没有履行休学手续者;
(三)未向学校交清学费等费用而未办理缓注册手续者;
(四)超过缓注册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五)按照学校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者。
第二十九条 未注册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数字信息平台”中标注“未注册”,不再享有《中国地质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包括停止其选课、考试、论文答辩等教学活动,取消其校园卡的各项使用功能。
第七章 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秋季学期开学之前两周内,由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数字信息平台”建立新生学籍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定课程补选截止时间为缓注册结束时间,缓注册结束后学校不再安排选课。
第三十二条 在缓注册期结束后三日内,学生工作处对未注册学生进行清理,将未注册学生信息反馈至学生所在学院(课部)和教务处,并由学院(课部)给未注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下达书面停课通知。
第三十三条 停课通知下达后一周内无异议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者,在学校发布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后视为自动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期注册工作依托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和学校“数字信息平台”,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功能,切实保障数据畅通和数据安全共享。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同类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