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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l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为:

(一)在中国地质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二)在中国地质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三)在中国地质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其在祖国内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这三类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地质大学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在中国地质大学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每年应缴纳居民医保费20元。未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学生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起,按本办法的规

定享受学生住院与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待遇;入学三个月并取得中国地质大学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二)自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大学生,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六条 大学生医疗保障分为住院医疗保障、门诊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三类。各类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具体的支付范围,参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东湖开发区医疗保险中心是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根据武汉市医保局的规定,学生住院可任意选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进行医疗。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分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校医院、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负责人参加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第九条 按照武汉市医保局的要求,在校医院设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具体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相关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做好学生信息的存档工作。

(二)完成医保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医保数据的备份,保证医保数据每天按时、准确上传。每月按时完成医保门诊、住院报表的汇总、上报和结算工作。

(三)及时与市、区医保部门联系,了解医保相关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

(四)严格执行医保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医保门诊和住院病人的治疗及用药情况,监督医保住院病人的日常费用录入情况,负责及时更新医保目录,及时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添加新增药品及诊疗项目。

(五)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台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见第二十条)费用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六)及时与学校财务处进行大学生参保费收缴和保险理赔的信息沟通,协助财务处管理医疗保障资金。

第十条 校医院负责学生的医疗、保健、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精神病的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协同医保办处理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方面出现的问题,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的医疗服务。

(二)作为医疗定点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常见病的住院治疗。

(三)办理对校外定点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

(四)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报销费用工作。

(五)协调与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医疗问题。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协助做好实施学生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二)统筹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 财务处协助校医院设立会计科,并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科长,指导会计科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导会计科完成大学生参保费的收取和上缴等工作。

(二)协助校医院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

(三)指导会计科完成医疗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年度决算工作。

(四)指导会计科向武汉市财政局(或医保局)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在每年年终与武汉市财政局(或医保局)进行年终清算。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协助医保办,完成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并承担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宣传等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每学年930日前,将新增的属于本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校医保办。

(二)对于集中登记后属于本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的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生,在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学校医保办。

(三)每年831日前,将本年度上报的毕业生信息,按规定格式提供给学校医保办。

(四)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与校医院共同做好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

(五)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六)根据上级相关部门和校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住院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 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住院。其中,武汉市门诊住院必须按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五条 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及以上部分由武汉市为大学生设立的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其中个人支付部分由大学生个人负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及医疗统筹资金和个人支付比例如下表。



第十六条 大学生患有普通疾病应在本校医院住院。

第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至武汉市其他定点医院住院的大学生,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转诊。学校初步拟定的门诊转诊医院如下:中国地质大学医院、同济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中南医院、省人民医院、省妇幼医院、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洪山区疾控中心、武汉医疗救治中心、梨园医院精神科等。

第十八条 大学生因病休学或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需要在外地门诊住院时,征得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此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全额垫付,再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 大学生在外省市因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此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全额垫付,再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四章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 大学生的门诊大病(重症疾病)医疗是指下列大病的门诊治疗:

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

肾移植后的抗排异;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重症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慢性重症肝炎及肝硬化;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5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30000元;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甲亢(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5600元;

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4000元;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40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性学骶髂关节炎)4000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600元。

第二十一条 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武汉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大学生医疗统筹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大学生应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因病情需要到定点医院以外的武汉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大学生,须经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核查批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因病休学或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征得校医院同意后,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此范围内发生的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全额垫付,再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五章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是除住院和大病门诊以外的疾病治疗。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

(一)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

(二)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在符合规定的校外医院门诊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85%,个人承担15%

(三)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可在校医院门诊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的普通门诊急诊原则上须到校医院就诊。

第二十八条 因病情需要转至学校外其他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大学生,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开具转诊单,并经校医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

第二十九条 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除医生提出会诊外不得兼看中西两科。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达到200元的项目,需持检查单回校,经接诊医生、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大学生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全额垫付,再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办理手续而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全额负担。

第三十一条 大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拨打120急救中心或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此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全额垫付,再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三十二条 急诊后需要复诊或继续检查的治疗者,应向校医院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医生审核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第三十三条 大学生因病等休学或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接受普通门诊医疗时,在征得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此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全额垫付,再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对寒暑假及法定假日期间回家的大学生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居住地为本市的大学生应到校医院就诊,居住地在本市郊区或外省市的学生,可就近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在此范围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学生全额垫付,再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应到学校医院报销结算。

(一)在本市发生的急诊费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二)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和急诊医疗费。

第三十六条 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在学校医保办申请报销。

第三十七条 大学生个人垫付的外省市住院医疗费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2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医疗证、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到校医保办申请报销。

第三十八条 校医保办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或门诊大病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张数等信息,按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收到区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经校医保办确认后,及时通知学生,并将确认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报销的费用划入大学生的银行帐户。

第四十条 大学生个人垫付的急诊或转诊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通门诊或急诊医疗费,应凭医疗证、病史资料(病历)、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资料,按规定时间到校医院核定。校医院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四十一条 校医院和医保办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及住院费等超出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和治疗费以及非急诊门诊住院的费用。

(五)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六)属于《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

1服务项目及设施: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工本费、陪伴费、特别护理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等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及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等诊疗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跟、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4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音乐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辅助性等治疗项目。

5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各类医疗费原始收据报销截止日期为:

(一)外地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2个月内;

(二)本市急诊和转诊以及外省市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收据开具日后的次年二月底。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每年按时缴纳参保费用,严格遵守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有外借或冒名使用医疗证、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从医保办领取的证件或凭证。因保管不当或遗失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可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十六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无论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不按本办法报销。

第四十七条 为向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大学生提供帮助,学校设立“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其帮困对象和使用方法,按《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0924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追溯自2009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