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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学校分管学生、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学工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研工部部长

成员:学工处、保卫处、研工部、校团委、教务处、后勤保障处、设备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委副书记

第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生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应召集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和分团委的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成立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学院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组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第九条 根据环境、季节等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性、制度化,不断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和不同学习、实践和生活环境等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节假日前,多形式、有重点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立足学生班级、宿舍以及学生组织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全体大学生有责任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安全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建立学生治保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在安全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

1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危害学校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2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3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4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觉遵守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游泳池)、弘毅堂(大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5在校内组织集会等大型集体活动,须按《中国地质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申报、审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中国地质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寓)的正常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1学生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国家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2学生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本人离校期间,要将贵重物品带走或委托他人保管,防止被盗。

3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得违章使用正常照明、计算机以外的电器;不得私接电线;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焚烧废弃物。

4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酗酒,不得留宿他人。

5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得饲养宠物,防止传染疾病流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中国地质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1学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打球、滑冰、游戏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不得拆迁、毁损交通标志。

2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须遵守交通规则,按交通标志缓速行

驶;使用非机动车辆要依规行驶;所有车辆都要在指定地点停放。

3学生在校外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4学生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辆应在保卫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服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要遵守《中国地质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如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处罚(罚款、赔偿、处分),学生应积极履行参与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协助扑灭初起火灾等义务。

学生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习消防知识,提高扑灭初始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技能。

第十九条 学生要增强实验、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实验室、实习基地(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实验、实践活动应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确保安全。

学生校外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活动应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校外教学实习应有指导老师带队,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签定责任书;校外暑期社会实践必须由老师带队,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条 学生要加强在校外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学生利用寒暑假外出旅游须自觉向家长报告,并负责自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到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游泳,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现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配合相关机关对案件或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自觉遵守《学生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参与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成绩显著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国地质大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处理学生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应在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学生安全事故信息由校应急领导小组授权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其事故和责任的认定,依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中国地质大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